1. 行為能力:
(1)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未成年已結婚(男18,女16)
(2)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20歲
(3)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無意識能力人
(1)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未成年已結婚(男18,女16)
(2)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20歲
(3)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無意識能力人
2. 得向法院聲請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3. 死亡宣告: 1)普通失蹤時間【7年】
2)80歲以上特別失蹤失蹤時間【3年】
3)特別災難失蹤期間【1年】。
4. 因錯誤、誤傳、受詐欺脅迫所生之撤銷權之除斥期間:【1年】。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5.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社員【4分之3】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書面同意。
6.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7. 暴利行為之撤銷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1】年為之。
8. 時效不完成:
(1)
事變: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
繼承人未確定:【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3)
欠缺法定代理人:【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4)
法定代理關係存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5)
婚姻關係存續: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9. 一般(最長)消滅時效期間(請求權):【15年】。
1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應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即視為不中斷。
11. 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2) 【2年】:住宿費、飲食費、運費、墊款、【動產】為營業之租金、醫藥費、商品費、【承攬之報酬』等。
12. 不知出生月、日:推定為【七月一日 】出生。
只知月份,不知日期: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只知月份,不知日期: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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