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大意:
1. 特殊考核之權:【行政院會考試院】。
2. 周休二日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 【行政院會考試院定之】。
3. 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配置準則: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4. 公務員之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 之辦法: 【考試院會行政院】。
5. 留職停薪辦法: 【考試院會行政院】。
6. 職責及業務性質機關層次: 【考試院】。
7. 相互轉任: 【考試院定之】。
8. 各機要人員進用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 【考試院】。
9. 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考試院定之】。
10. 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在調任限制級其有關事項辦法: 【考試院定之】。
11.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職規程: 【考試院定之】。
12. 雇員管理規則: 【由考試院定之。】
13. 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14.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其許可辦法: 【考試院定之】。。
15. 職務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與列表送: 【銓敘部】。
16. 機要人員2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額: 【銓敘部備查】。
17. 年終考績之考核細目: 【銓敘機關訂之】。
18. 考試及格人員考試與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19. 各機關任用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部】機關,不准核銷及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2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施行細則、施行日期: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2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由行政院會考試院、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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