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法學大意---親屬與繼承

民法──親屬與繼承
1.     訂婚:男【17歲】,女【【15歲】。結婚:男【18】,女【16歲】。
2.     結婚: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
離婚: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
3.     近親結婚之禁止:
(1)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
(2)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
(3)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
4.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性,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5.     未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之撤銷,知悉逾【6個月】;結婚後已逾『1年』。
6.     違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之撤銷權,自結婚已逾【1年】,不得撤銷。
7.     因不能人道之撤銷權,自知悉其不能人道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8.     因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之撤銷,得於常態回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9.     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為【5年】。
10.    夫妻於法定(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差額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11.    生死不明逾3年】得提起判決離婚。
12.    對於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3.    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14.    否認非為婚生子女之訴:
(1)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年】內為之。
(2) 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若子女於未成年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15.    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16.    禁止近親間收養:
(1)直系血親
(2)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

17.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但下列情形得單獨收養:
(1)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2)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3年】。
18.    親屬會議:會員有【5人】。非有【3人】以上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19.    法定應繼分:
(1)  配偶+直卑:平均繼承
(2)  配偶+父母:配偶【 2分1
(3)   配偶+兄弟姐妹:配偶【 2分之1
(4)    配偶+祖父母:配偶【3分之2
(5)     只有配偶,無以上血親時:配偶繼承全部。
20.    限定繼承: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為之。呈報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
2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22.    代筆遺屬,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
23.    口授遺囑之方式為【2種】。
24.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人或利害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25.    扣受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26.    拋棄繼承: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7.    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
28.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10年】為限。
29.    無人繼承之遺產,由親屬會議【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事由向法院報明。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30.    滿【16歲】且未經禁治產宣告,即有遺囑能力,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31.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2分之1 】:
(1)            直卑
(2)           父母★
(3)           配偶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 3分之1】:
(1)            兄弟姊妹
(2)       祖父母


法學大意民法總則

1.     行為能力:
1)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未成年已結婚(男18,女16
2)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20
3)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無意識能力人
2.     得向法院聲請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3.     死亡宣告: 1)普通失蹤時間【7年】
                         2)80歲以上特別失蹤失蹤時間【3年】
                         3)特別災難失蹤期間【1年】。
4.     因錯誤、誤傳、受詐欺脅迫所生之撤銷權之除斥期間:1年】。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5.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社員【4分之3】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書面同意。
6.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7.     暴利行為之撤銷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1】年為之。
8.     時效不完成:
(1)            事變: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           繼承人未確定: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3)           欠缺法定代理人:【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4)           法定代理關係存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5)           婚姻關係存續: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9.     一般(最長)消滅時效期間請求權):【15年】。
1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應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即視為不中斷。
11.    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2) 2年】:住宿費、飲食費、運費、墊款、【動產】為營業之租金、醫藥費、商品費、【承攬之報酬』等。
12.    不知出生月、日:推定為七月一日】出生。
只知月份,不知日期: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法學大意民法物權

『數字題』民法物權
1.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贖回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2.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3.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4.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拋棄前述2年回贖期間之利益之條款。
5.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約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6.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7.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8.      共有物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
9.      動產善意取得時效【5年】。
10.  動產惡意取時效【10年】。
11.  不動產善意取得時效【10年】。
12.  不動產惡意區的時效『20年』。
13.  遺失物自通知後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受領權人認領,由拾得權人取的所有權。
14.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財物上價值之10分之1
15.  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期限,不得逾【30年】。
16.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全成立的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的種類、性質及其利用狀況等情形,定期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17.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
18.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3年分租後,拋棄其權利。
19.  地上奇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拋棄權利時,應於【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
20.  地上權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之付租。
21.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已造林、保育為目的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前項終止,應於【6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22.  農育權特別改良之求權權時效為【2年】。
23.  質權人係經許可已售質權人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權利。出質人未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權,其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24.  物上請求權之期限---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學大意~民法-債權

數字題-民法『債權編』
1.       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有損害以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者,亦同。
2.       債權人所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該撤銷權,自債權人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者,亦同。
3.       租賃之最長期限,不得逾【20】。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4.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
5.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之租額時,得終止契約。
6.       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5年】者,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7.       合會:會首邀集【2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8.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逾3年者,縮短為3年。
9.       若人事保證未定期間,其有效期限視為3年】。
10.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而消滅。
11.    買受人發現物有瑕疵,而通知出賣人時,最遲應於通知後【6個月】內,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2.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13.    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超過的部分之利息,無求請權。
14.    締約過失之損害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451
15.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6.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10】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17.    分期付價之賣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之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全部價金。
18.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5年』。如約定期限較長者,縮短五年`
19.    交互計算之 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6】個月計算一次`
20.    贈與人之撤銷時效為【1年】。
21.    繼承人對於贈與人之撤銷時效為【6個月】。
22.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23.    基地租賃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24.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5.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損害賠償,因【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6.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情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7.    受委任人之特別授權之事項:不動產租賃其限逾【2年】。
28.    違反禁業禁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2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不行使而消滅。563
29.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間不行使消滅。
30.    依第606條至608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現喪失或毀損之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6個月】亦同`
31.    物品運送損賠償情求權之時效消滅為【1年】。
32.    旅客運送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消滅為【2年】
33.    會員應於每期標後【3日】內交付會款。
34.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3】間不行使而消滅。
35.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間不行使消滅。




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心中的小星星(簡介與感想)





每個天資獨特的孩子,都需要一個懂他的老師

豐沛不絕的想像力,總是引領他振翅高飛


片中的小主人翁伊翔是一個充滿想像力的八歲學童,他眼中的世界充滿繽紛絢麗的色彩和稀奇古怪的故事,街角的可愛小狗同他追逐嬉戲,太空船會載他移動太陽系 中的星球;更有遠古的噴火龍、數不清的花朵、彩虹和各色飛鳥游魚伴隨著他。總喜歡睜著大眼睛仔細觀察,用畫筆描繪出所有美好的事物。他古怪頑皮,無論在學 校或家裡都令老師和家長頭痛無比,考試總是考零分,三年級讀了兩次,平常無法打理自己的儀容,不會解釋自己的行為,甚至連一個英文字母也不認得,和他的模 範生哥哥約翰簡直是天壤之別。

  伊翔在老師、父母、兄弟、同學的眼中,成了不折不扣的「問題學生」,因此被轉介到一所以管教嚴格聞名的 寄宿學校,學校的校訓是成績、紀律和秩序,在那裏讀書的小朋友必須隨時警惕,以免被老師處罰。伊翔完全無法適應新學校,常常一個人在夜裡暗自哭泣,想念爸 爸、媽媽,和哥哥,他很想回家,可是似乎全世界都與他為敵,沒有人要來救他,無論再怎麼努力,他的成績一點起色也沒有,還常常被老師處罰,在這裡他放棄了 交友、學習,甚至是他最拿手的畫畫,變得沉默寡言且畏畏縮縮。

  尼康,他是新來的代課老師,總用活潑搞笑的方式上美術課,由於與自身經歷相似,所以他發現伊翔的狀況,其實是特殊障礙中的「讀寫障礙」造成學 習困難,加上不被理解,因此情緒上也產生障礙。尼康自告奮勇說要盡力幫助伊翔,使他能待在正常的教育環境中,但一開始所有人都不認同這樣的做法。後來他說 服校長辦了一個畫畫比賽,全校師生都可以參加,並請來專業的評審,大家一起共襄盛舉。

  伊翔聽尼老師述說名人故事,諸如畢卡索、達文 西、愛迪生等很有成就的人當中,有很多人小時候也遇過各式各樣的問題,後來他們都找到自己屬於的道路,終於發光發熱。因此伊翔決定要好好參加這次的畫畫比 賽,比賽當天他特地起了個大早,花很多時間努力打理好儀容,獨自一人到學校附近風景優美的地方,將凌晨的樣貌牢記心中。比賽時間到了,全校師生各自發揮自 己的創意,而尼老師和伊翔也在時間之內將作品完成,最後伊翔得到冠軍,他的作品榮登畢業紀念冊的封面,而他的才華受到大家肯定,成績也有持續進步,感動 了不少人。

感想:
壹、   家長與老師面對學習障礙的小孩,常誤認他們是因為態度差與懶惰,才導致他們在學校成績的不理想。就如片中的老師康尼拿中文字給印度家長看問他中文字怎麼唸,結果印度人一個字也唸不出來,我們可以說這位家長不會唸是因為他學習態度差嗎?然後大聲的責備他嗎?? 這種感受不就如同學習障礙學生在面對老師與同學的嘲笑一般。所以 ,我們在面對有『學習障礙』的小孩,我們必須找出他的問題在哪裡,以及如何教育對待他。而不是在不清楚小孩的學習障礙時,只會責備與辱罵。
貳、   家長關心學生的方法:
片中,伊翔家長得知自己的小孩有學習障礙時,他急忙跑出學校告訴老師康尼,他們做父母的是有關心小孩,因為他有去上網去研究學習障礙的特徵。伊翔的父親只能表達他也是有關心小孩,但是真正的關心並不是富母自己的感受,而是每天關心小孩,讓小孩感覺有一股支持的力量去克服他們面臨的挫折,而不是小孩需要安慰時換來的一頓責罵。
参、責備的力量會使小孩失去自信
片中康尼老師舉所羅門群的原著民伐木的故事,原著民不帶任何工具就能讓巨大的樹木枯萎,因為他們利用巫師在樹木週圍不斷的大聲咒罵那棵樹木,過幾天後大樹就枯萎了。這表示的小孩面對老師與家長的責罵時,他們不會成長反而是更加的導致他們負面的想法,所以大聲責備反而小孩成長過程上產生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