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法學大意~民法-債權

數字題-民法『債權編』
1.       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有損害以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者,亦同。
2.       債權人所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該撤銷權,自債權人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者,亦同。
3.       租賃之最長期限,不得逾【20】。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4.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
5.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之租額時,得終止契約。
6.       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5年】者,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7.       合會:會首邀集【2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8.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逾3年者,縮短為3年。
9.       若人事保證未定期間,其有效期限視為3年】。
10.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而消滅。
11.    買受人發現物有瑕疵,而通知出賣人時,最遲應於通知後【6個月】內,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2.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13.    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超過的部分之利息,無求請權。
14.    締約過失之損害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451
15.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6.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10】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17.    分期付價之賣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之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全部價金。
18.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5年』。如約定期限較長者,縮短五年`
19.    交互計算之 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6】個月計算一次`
20.    贈與人之撤銷時效為【1年】。
21.    繼承人對於贈與人之撤銷時效為【6個月】。
22.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23.    基地租賃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24.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5.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損害賠償,因【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6.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情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7.    受委任人之特別授權之事項:不動產租賃其限逾【2年】。
28.    違反禁業禁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2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不行使而消滅。563
29.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年】間不行使消滅。
30.    依第606條至608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現喪失或毀損之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6個月】亦同`
31.    物品運送損賠償情求權之時效消滅為【1年】。
32.    旅客運送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消滅為【2年】
33.    會員應於每期標後【3日】內交付會款。
34.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3】間不行使而消滅。
35.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間不行使消滅。




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心中的小星星(簡介與感想)





每個天資獨特的孩子,都需要一個懂他的老師

豐沛不絕的想像力,總是引領他振翅高飛


片中的小主人翁伊翔是一個充滿想像力的八歲學童,他眼中的世界充滿繽紛絢麗的色彩和稀奇古怪的故事,街角的可愛小狗同他追逐嬉戲,太空船會載他移動太陽系 中的星球;更有遠古的噴火龍、數不清的花朵、彩虹和各色飛鳥游魚伴隨著他。總喜歡睜著大眼睛仔細觀察,用畫筆描繪出所有美好的事物。他古怪頑皮,無論在學 校或家裡都令老師和家長頭痛無比,考試總是考零分,三年級讀了兩次,平常無法打理自己的儀容,不會解釋自己的行為,甚至連一個英文字母也不認得,和他的模 範生哥哥約翰簡直是天壤之別。

  伊翔在老師、父母、兄弟、同學的眼中,成了不折不扣的「問題學生」,因此被轉介到一所以管教嚴格聞名的 寄宿學校,學校的校訓是成績、紀律和秩序,在那裏讀書的小朋友必須隨時警惕,以免被老師處罰。伊翔完全無法適應新學校,常常一個人在夜裡暗自哭泣,想念爸 爸、媽媽,和哥哥,他很想回家,可是似乎全世界都與他為敵,沒有人要來救他,無論再怎麼努力,他的成績一點起色也沒有,還常常被老師處罰,在這裡他放棄了 交友、學習,甚至是他最拿手的畫畫,變得沉默寡言且畏畏縮縮。

  尼康,他是新來的代課老師,總用活潑搞笑的方式上美術課,由於與自身經歷相似,所以他發現伊翔的狀況,其實是特殊障礙中的「讀寫障礙」造成學 習困難,加上不被理解,因此情緒上也產生障礙。尼康自告奮勇說要盡力幫助伊翔,使他能待在正常的教育環境中,但一開始所有人都不認同這樣的做法。後來他說 服校長辦了一個畫畫比賽,全校師生都可以參加,並請來專業的評審,大家一起共襄盛舉。

  伊翔聽尼老師述說名人故事,諸如畢卡索、達文 西、愛迪生等很有成就的人當中,有很多人小時候也遇過各式各樣的問題,後來他們都找到自己屬於的道路,終於發光發熱。因此伊翔決定要好好參加這次的畫畫比 賽,比賽當天他特地起了個大早,花很多時間努力打理好儀容,獨自一人到學校附近風景優美的地方,將凌晨的樣貌牢記心中。比賽時間到了,全校師生各自發揮自 己的創意,而尼老師和伊翔也在時間之內將作品完成,最後伊翔得到冠軍,他的作品榮登畢業紀念冊的封面,而他的才華受到大家肯定,成績也有持續進步,感動 了不少人。

感想:
壹、   家長與老師面對學習障礙的小孩,常誤認他們是因為態度差與懶惰,才導致他們在學校成績的不理想。就如片中的老師康尼拿中文字給印度家長看問他中文字怎麼唸,結果印度人一個字也唸不出來,我們可以說這位家長不會唸是因為他學習態度差嗎?然後大聲的責備他嗎?? 這種感受不就如同學習障礙學生在面對老師與同學的嘲笑一般。所以 ,我們在面對有『學習障礙』的小孩,我們必須找出他的問題在哪裡,以及如何教育對待他。而不是在不清楚小孩的學習障礙時,只會責備與辱罵。
貳、   家長關心學生的方法:
片中,伊翔家長得知自己的小孩有學習障礙時,他急忙跑出學校告訴老師康尼,他們做父母的是有關心小孩,因為他有去上網去研究學習障礙的特徵。伊翔的父親只能表達他也是有關心小孩,但是真正的關心並不是富母自己的感受,而是每天關心小孩,讓小孩感覺有一股支持的力量去克服他們面臨的挫折,而不是小孩需要安慰時換來的一頓責罵。
参、責備的力量會使小孩失去自信
片中康尼老師舉所羅門群的原著民伐木的故事,原著民不帶任何工具就能讓巨大的樹木枯萎,因為他們利用巫師在樹木週圍不斷的大聲咒罵那棵樹木,過幾天後大樹就枯萎了。這表示的小孩面對老師與家長的責罵時,他們不會成長反而是更加的導致他們負面的想法,所以大聲責備反而小孩成長過程上產生恐懼。



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王品IPO 何謂IPO呢?

     最近,台灣股市正上演著食品股王的爭霸戰,由剛上櫃的王品與晶華兩雄爭霸,而我們常常聽到,某公司要IPO,但是何謂IPO呢?所謂IPO的全名是Initial Public Offiering,這就是發行公司的股票第一次對外公開發行。因為台灣從2005年開始採行承銷新制,即是初次上市公司應以新股承銷方式辦理公開承銷及證券承銷商全權配售。
      所以,申請上市上櫃公司必須全數以現金增資的方式發行新股之方式,在扣除依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保留給員工承購的股數後,以包銷的方式,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2012年1月25日 星期三

聲請本票裁定的注意事項


一、意義: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要件
1.本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
2.行使對象限於:本票發票人
3.向有管轄之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
4.本票法票人未受到破產之宣告。
三、聲請時應注意事項:
1 .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 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a.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b.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d.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e.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f.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   人而提出聲請)。
6.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  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元整,及自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的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票○張,均已屆期,經提示未
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據票據法第123條、非
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本票正本○張。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蕭煌奇 - 愛作夢的人(轉載中視超級星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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