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以小博大~權證好好玩之投資技術

                                         


權證適合資金不多投資人,亦讓投資人可以分配風險,然而權證其風險可以說比個股來得大,因此,我們也必須學習如何投資權證的技術。我們所必須運用的技術可分為三種:

一、選擇好的標的:
這就如我們在投資個股一樣,一般都是依業績、盈餘、本益比與技術面等等。而我喜歡依大環境去判斷目前的趨勢是什麼,再去尋找個股,才會去研究個股的財務報表。例如:前一陣流行3D列印,如果你比其他投資人感覺這個技術是有前景的,你可以去去判斷大趨勢是否會造成熱絡,便可以去尋找個股並去投資之。相反的,如果你判斷在大環境下,某個科技或技術已經落伍,又沒有轉機的可能性,這時可去尋找個股業績、營收最差的,去買進認售權證。

二、尋找進場的時機:

在實質時機上,其實這個技術有時也要靠運氣,因為,我們真的無法判斷世界上未來可能發生那些事情會影響股市大盤。但是,我們可先觀察一些事件,並去預估可能的發展。這些事情包含政府的政策、公司的合併、公司的轉投資及總體經濟。
例如,美國的政府的能源補助政策,就可能響影太陽能產業。
PS不要投資只會講好聽話的CEO,這些人只會講我們公司會來有多好。
有些公司CEO 很誠實,當公司盈餘不好時,還是會誠實跟投資人公佈,例如群聯的CEO
我就很推從。

在技術面進場時機上,這我們可藉由技術面很多的技術分析方法作為為判斷,但是這個技術對一般人來講很複雜,不如直接看價量就好。以此方法作趨勢為判斷。

三、選擇造市品質的券商
         所謂造市品質好的權證包括提供足夠的委買委賣掛單,維持合理的委買委賣價差及確保委買價格的隱含波動度穩定,才能讓投資人獲利不縮水,投資收益好公道。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聰明人必做的十件事~~~大前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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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研一,日本著名管理學家、經濟評論家。出生於福岡縣北九州市若松區,是平成維新後非營利法人一新塾的創立者,Ohmae & Associates公司的CEO。Business Breakthrough公司CEO兼校長
資料來源來至 維基百科 圖片受保護

               聰明人必做的十件事~~~大前研一

一、儲蓄友誼
靠得住的友誼是今生最溫暖的一件外套。它是靠你的人品和性情打造的,一定要好好地珍惜它,如果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幾筆,那麼,從現在用心去儲存還來得及。
二、學會放手
這個年齡已經不允許不成熟,當你無力把握命運中的某種愛、某種緣、某種現實,就要學會放手。給自己一個全新的開始,只要信心在,勇氣就在; 努力在,成功就在。
三、播種善良
一定要極盡自己所能,讓那些比你苦、比你難過的人感受到這世上的陽光和美麗。這樣的善良常常是播種,在不經意
間,就會開出最美麗的人性之花

四、
懂得音樂
一定要學會一種樂器,它會洗滌你的身心,打開你的記憶和想像,更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寧靜。另外還有攝影、收藏,它們都能讓我們的生活增添滋味。



五、避開兩種苦
塵世間有兩苦,一是得不到之苦,二是鍾情之苦。前者在你付諸努力的前提下,就把一切當作一場賭,勝之坦然,敗之淡然,好在這年齡還有一定的資本得以捲土重來;至於後者可說是世間最苦,如果把這時還有這樣的情愫,一定要像清除灰塵般,把它從心屋裏掃出去。
六、學會承受
有些事情需要無聲無息地忘記,經過一次,就長一次智慧;有些苦痛和煩惱得要默默地承受;歷鍊一次;就豐富一次。這個年齡不該再像小時候那樣大喊大叫, 痛哭流涕。
七、常懷感恩心
當我們參加完葬禮,總會湧起一些感慨;當我們大病初癒,總會
有萬般珍惜。感恩的心一定要時時保留,它不僅讓你憐惜身邊事物,還能平撫欲望和爭鬥, 甚至幸福的感覺
也往往源自於此。

、熱愛工作
儘管它不像喝茶、聊天那般愜意,但它檢驗著我們的智慧和能力,得以讓我們體現價值及獲得成就。一定要全心愛它,畢竟它讓你大半生有事做、有飯吃。
、勤於學習
讀書和學習都是在和智慧聊天,每年至少要讀五十本書,它不僅保證你的記憶力、感悟力,還能讓你維持個性魅力,這可是練瑜珈做美容所不能達到的效果。
、享受運動
善用時間運動、享受自然。你的體重就不會因懶惰而上漲,你的容貌也不會因歲月而減少生動,在某種程度上更能保存青春、快樂與健康。



  •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公務員法大意重點整理



    公務員法大意:

    1. 特殊考核之權:【行政院會考試院】。

    2. 周休二日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 【行政院會考試院定之】。

    3. 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配置準則: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4. 公務員之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 之辦法: 【考試院會行政院】。

    5. 留職停薪辦法: 【考試院會行政院】。

    6. 職責及業務性質機關層次: 【考試院】。

    7. 相互轉任: 【考試院定之】。

    8. 各機要人員進用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 【考試院】。

    9. 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考試院定之】。

    10. 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在調任限制級其有關事項辦法: 【考試院定之】。

    11.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職規程: 【考試院定之】。

    12. 雇員管理規則: 【由考試院定之。】

    13. 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14.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其許可辦法: 【考試院定之】。。

    15. 職務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與列表送: 【銓敘部】。

    16. 機要人員2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額: 【銓敘部備查】。

    17. 年終考績之考核細目: 【銓敘機關訂之】。

    18. 考試及格人員考試與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19. 各機關任用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部】機關,不准核銷及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2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施行細則、施行日期: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2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由行政院會考試院、監察院。】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法學大意---親屬與繼承

    民法──親屬與繼承
    1.     訂婚:男【17歲】,女【【15歲】。結婚:男【18】,女【16歲】。
    2.     結婚: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
    離婚: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
    3.     近親結婚之禁止:
    (1)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
    (2)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
    (3)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
    4.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性,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5.     未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之撤銷,知悉逾【6個月】;結婚後已逾『1年』。
    6.     違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之撤銷權,自結婚已逾【1年】,不得撤銷。
    7.     因不能人道之撤銷權,自知悉其不能人道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8.     因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之撤銷,得於常態回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9.     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為【5年】。
    10.    夫妻於法定(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差額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11.    生死不明逾3年】得提起判決離婚。
    12.    對於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3.    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14.    否認非為婚生子女之訴:
    (1)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年】內為之。
    (2) 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若子女於未成年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15.    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16.    禁止近親間收養:
    (1)直系血親
    (2)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

    17.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但下列情形得單獨收養:
    (1)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2)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3年】。
    18.    親屬會議:會員有【5人】。非有【3人】以上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19.    法定應繼分:
    (1)  配偶+直卑:平均繼承
    (2)  配偶+父母:配偶【 2分1
    (3)   配偶+兄弟姐妹:配偶【 2分之1
    (4)    配偶+祖父母:配偶【3分之2
    (5)     只有配偶,無以上血親時:配偶繼承全部。
    20.    限定繼承: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為之。呈報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
    2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22.    代筆遺屬,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
    23.    口授遺囑之方式為【2種】。
    24.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人或利害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25.    扣受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26.    拋棄繼承: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7.    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
    28.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10年】為限。
    29.    無人繼承之遺產,由親屬會議【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事由向法院報明。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30.    滿【16歲】且未經禁治產宣告,即有遺囑能力,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31.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2分之1 】:
    (1)            直卑
    (2)           父母★
    (3)           配偶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 3分之1】:
    (1)            兄弟姊妹
    (2)       祖父母


    法學大意民法總則

    1.     行為能力:
    1)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未成年已結婚(男18,女16
    2)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20
    3)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無意識能力人
    2.     得向法院聲請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3.     死亡宣告: 1)普通失蹤時間【7年】
                             2)80歲以上特別失蹤失蹤時間【3年】
                             3)特別災難失蹤期間【1年】。
    4.     因錯誤、誤傳、受詐欺脅迫所生之撤銷權之除斥期間:1年】。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5.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社員【4分之3】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書面同意。
    6.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7.     暴利行為之撤銷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1】年為之。
    8.     時效不完成:
    (1)            事變: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           繼承人未確定: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3)           欠缺法定代理人:【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4)           法定代理關係存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5)           婚姻關係存續: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9.     一般(最長)消滅時效期間請求權):【15年】。
    1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應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即視為不中斷。
    11.    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2) 2年】:住宿費、飲食費、運費、墊款、【動產】為營業之租金、醫藥費、商品費、【承攬之報酬』等。
    12.    不知出生月、日:推定為七月一日】出生。
    只知月份,不知日期: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